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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咨詢1、企業持《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及復印件;
2、經辦人身份證件;
3、印章遺失或報廢,應辦理登報聲明,持遺失聲明或報廢印章;
4、法人代表無法親自來辦,需提交法人身份證、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簽字),經辦人身份證件;
5、有限公司還需提交有關重新刻制印章的股東會決議辦理(全體股東簽字);
6、帶好印章持章證。
1、印章遺失的,應當向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并采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后,按照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2、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并出具準刻證明。
3、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4、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5、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準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